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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8章 她只是履行了不同意的权利,何罪之有?(1 / 2)

旁听席上的记者们瞬间兴奋起来,双眼齐刷刷地对准了这位气度不凡的京都律师。

直播间的弹幕也随之停滞了一瞬,紧接着便是更加猛烈的爆发。

【卧槽!来了来了!大佬开始了!】

【好家伙,这气场,不愧是京都来的!】

【听他怎么狡辩!我就不信黑的能被他说成白的!】

高明没有理会任何人的反应,他环视法庭,目光最后落在审判长的脸上,不卑不亢。

“审判长,各位审判员。”

“刚才,原告代理人发表了一番极具煽动性,却又充满了逻辑谬误的精彩演说。”

“他试图用一个悲伤的故事,一份耸人听闻的保单,以及一段婚内出轨的桃色新闻,将我的当事人,周慧女士,钉在故意杀人犯的耻辱柱上。”

“这个逻辑链条,看似完美,实则不堪一击。”

高明顿了顿,伸出了一根手指。

“首先,我们来谈‘故意杀人’这个核心指控。”

“原告律师刚才雄辩滔滔,论证我的当事人周慧,存在‘间接故意’。理由是她明知不签字的后果,却放任了死亡结果的发生。”

“这个说法,乍听之下,很有道理。但是,他偷换了一个最核心的概念。”

高明的语调陡然变得犀利。

“那就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!”

审判长的眉头动了一下,身体微微前倾。

来了。

他知道,这个高明,要出招了。

一般的律师,会揪着“主观意图”不放,反复强调周慧只是“糊涂”、“愚蠢”,没有杀人的心。但那是低级的辩护策略,很容易被对方用“放任”二字驳倒。

而高明,他直接绕开了主观意图的泥潭,从行为本身开始!

这京都的大状一出手果然是与众不同!

“周慧在医院的行为,是‘签字’还是‘不签字’?”高明自问自答,“是‘不签字’!这是一个典型的‘不作为’行为!”

“根据我国刑法理论,不作为犯罪的成立,必须以行为人负有‘特定义务’为前提!这个义务,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,具体的,不可推卸的作为义务!”

“那么请问原告律师,在哪一条法律中,明确规定了‘患者家属必须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’?!”

“没有!一条都没有!”

“《执业医师法》也好,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也罢,都只规定了医生在实施手术前,有‘告知’的义务,而家属,则拥有‘知情同意’的权利!”

“权利,不是义务!我的当事人周慧,她只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她的‘不同意’的权利!她凭什么因为行使自已的合法权利,而被指控为杀人犯?!”

法庭之内,一片哗然。

审判长内心更是掀起了波澜。

从专业法律人的角度上来看,高明的切入点确实漂亮!

他把一个道德问题,一个情感问题,完完全全地转化成了一个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!

他没有纠缠周慧当时“想了什么”,而是直接定义她“做了什么”。

她什么都没做,她只是没有行使“同意”的权利。

而法律,不能因为一个人没有行使权利,就判她有罪!

不过有权利就有义务,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!

不行使权利无罪,但是不履行义务就是有罪!

“当然,”高明似乎预料到了所有人的反应,他话锋一转,“有人会说,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,负有救助义务!”

“没错!她负有救助义务!但是,这种义务的履行方式,有很多种!将孩子送到江城最好的医院,这算不算履行救助义务?在医院里苦苦哀求,希望自已心中‘最厉害’的医生来主刀,这算不算一种履行救助义务的尝试?”

“她只是用了一种极端愚蠢,极端错误的方式!但这和‘不履行义务’,有着本质的区别!”

“更重要的是!”高明的语调再次拔高,他将目光转向了张伟,“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,在紧急情况下,为抢救垂危患者,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!”

“请注意法条的用词:‘不能取得意见时’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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